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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昆明市司法局对《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司法局   2020-05-15 17:15   字号: [        ]

为了规范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交通通行秩序,提升城市道路通行环境,市公安局起草了《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动立法透明度、公开参与度,现将《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0年6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145室,昆明市司法局(邮政编码:650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昆明市征求意见”字样。

二、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mfzb@126.com。

附件: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

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行政辖区内道路通行的车辆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的投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绿色交通、保障公众出行安全、便捷。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督。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交通管理,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应用软件、交通引导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发布实时路况,为社会公众提供通行信息引导服务。

第六条  核定载客数13座(含)以上的载客汽车(不含公共汽车)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  以下车辆不得在城市高架道路上层及相连匝道行驶:

(一)外廓尺寸高度2.5米(含)以上的机动车;

(二)载货汽车、摩托车;

(三)非机动车。 

第八条  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下的载货汽车每天7:00至22:00不得在以下道路行驶:

(一)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

(二)呈贡区石龙路(不含)、碧潭街(含)、梁王路(不含)、锦绣大街(含)、春融西路(含)所围合的区域以内道路。

第九条  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含)以上的载货汽车以及牵引车、挂车全天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彩云路主道、滇池路、环湖东路(庄稼塘立交至驼峰街)行驶。

前款车辆每天7:00至22:00不得在以下道路行驶:

(一)彩云路辅道,呈贡区聚贤街、春融东路、春融西路、景明南路、景明北路;

(二)呈贡区石龙路(不含)、碧潭街(含)、梁王路(不含)、锦绣大街(含)、春融西路(含)所围合区域以内道路;

(三)绕城高速(不含)围合区域以内道路。

第十条  以下车辆不得在绕城高速(含)围合区域以内道路行驶:

(一)学员驾驶的教练车;

(二)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专项作业车;

(三)畜力车、人力板车;

(四)人力三轮车(环卫部门用于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除外)。

第十一条  2007年9月1日(不含)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不含)、环城北路(不含)、一二·一大街(不含)、西昌路(不含)、环城南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  非在本市注册登记以及2007年9月1日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不得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行政辖区内道路行驶。

西翥街道、滇源街道、阿子营街道、海口街道、马金铺街道、七甸街道行政辖区暂缓实施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持有入城准行证的摩托车,有以下情形的,不再补办或者续办入城准行证:

(一)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摩托车灭失、遗失的。

第十四条  执行公务,或者运送城市生产物资及生活必需品、开展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市政工程管养及抢修、市容环境维护、接送单位职工上下班、从事旅游客运等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车辆,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二环路”是指二环东路(石虎关立交桥至金星立交桥)、二环北路(金星立交桥至黄土坡立交桥)、二环西路(黄土坡立交桥至明波立交桥)、二环南路(明波立交桥至石虎关立交桥);

(三)“绕城高速”是指东绕城高速(大冲立交至乌龙立交)、昆曲高速(乌龙立交至九龙湾立交)、西北绕城高速(九龙湾立交至和平村立交)、昆安高速(和平村立交至高峣立交)、绕城高速内环中线(高峣立交至大冲立交段)。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