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下国企内自己批复建设的充电桩项目在......
来源: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02-23 11:05
朗读
您好,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
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城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
若项目需穿越城市道路进行建设,属于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如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占道或开挖,需按照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中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理;如拖管(顶管)施工挖掘范围不占用城市道路红线,按照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中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审批”办理。目前市政建设类审批均由各县(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