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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此文件中第四点第二十条指出“房地产开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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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
2023-02-20
留言内容:
此文件中第四点第二十条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完成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已使用过预售资金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退款”。开发商本就因为资金枯竭,无法满足项目建设才提取预售监管资金使用,对于第二十条明确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退款,如果开发商自身没有款项返还,又不能提取购买人以及银行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款项,上述政策是否应该进一步完善如何有效保障购房人和银行的大额资金返还?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时间:
2023-03-20
答复内容:

您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解除以及购房款的退还是建立在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的民事行为。

针对您提出的“政策是否应该进一步完善如何有效保障购房人和银行的大额资金返还”的宝贵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在预售资金监管政策修订时研究考虑。感谢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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