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规定,开头说的是2007年,后一......
来源: 昆明市公安局2023-07-27 10:34
朗读
您好,《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十二条具体为:“自2007年9月1日起,本市新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关上中心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道路上行驶;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以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上通行”。通行规定中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摩托车限制通行是分为两个时间节点分阶段限制通行范围。目前,该通行规定尚未废止,依然有效。
阿子营街道于2019年行政区划调整后由嵩明县划归盘龙区。当地街道及交通管理部门在长期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结合当地民情,设置了大量通俗易懂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提示牌,如“赶集赶街需注意交通安全,勿占道摆摊经营,扎堆聚集,驾车经过集市时,注意观察,低速慢行,注意避让”、“禁止拖拉机违法载人,超速超载行驶”、“不把拖拉机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等,这些提示牌较好地发挥交通安全警示职能,促进了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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