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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违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朗读

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
2023-08-02
留言内容: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违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如果出租人违反第十六条第(二)至(八)项规定的,应当由谁负责监督和管理?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时间:
2023-08-10
答复内容:

您好,《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主动申报义务”,按照2018年6月出台的《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第(三)项中的“依法纳税”,《办法》第二十五条已有规定,“涉及居住房屋租赁的纳税义务人不按规定纳税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第(四)项中的“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为出租人应当自行履行的告知义务,由出租人自行告知并督促承租人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第十六条第(六)项中的“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项,并按照约定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该项属于出租人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出租人应主动告知承租人相关注意事项。同时根据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如由出租人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维护的出租人应当履行好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第(五)项中的“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不得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第(七)项中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等工作”,第(八)项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视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市场监管等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置。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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